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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廷的借款条件对朝鲜政府颇为有利:年息六厘,以仁川海关收入作抵,分十八年偿还。
第一次借款契约于1892年10月9日签订。
朝鲜方面签字的是转运漕米御史总务官郑秉夏,清廷方面采取了民间贷款的形式,以同顺泰行主谭以时这个富商的名义签字。
金额为十万两。
十万两,简直是杯水车薪。
偿还了从美亚商会借来的高利借款之后,朝鲜政府手里便一分不剩了。
低息这一点也颇有吸引力,为了不让清廷的宗主权在朝鲜显形,朝鲜政府一直坚持着不向清廷借款,可是,一旦借开了头,就像破了长年烟戒,一支接一支地吸起来。
想把向日本、美国商人借的高利借款,改换成清廷的低利借款,也是合乎情理的。
两个月后,第二次借款谈妥,也是十万两,抵押了釜山的海关收入。
第二次借款附带了一项条件,华商因之获得每年十万石的漕米运输权十五年。
以往,朝鲜内河的米谷运输,统由两艘日本籍汽船承揽,袁世凯夺了他们的生意,事情不算大,但也是中、日两国之间对立的一个因素。
还有防谷令的问题,比漕米运输权更为重要。
明治二十二年(1889年),日本各地发生灾荒,福冈、和歌山、奈良、爱知各县大水,熊本地震。
日本苦于粮食不足,便从最近的邻国朝鲜大量购买米谷和大豆。
金钱发挥了巨大作用,粮食大量输入日本,朝鲜却出现粮食短缺的现象。
从朝鲜输入粮食,由十三年前缔结的《日朝友好条约》规定为免税贸易,所以历年都数量很大。
这个条约,是以日本武力为背景,订于江华岛,因此也叫《江华条约》。
当时的日本,与欧美各国订立了不平等条约,国民引以为耻,呼吁修正。
可是,日本政府与朝鲜签订的条约,更加不平等。
例如:免税贸易等条款,含有欧美与日本的条约中见不到的苛刻内容。
依据这些条款,朝鲜本国的产业被置于毫无保护的境况中。
因劳动力价格低廉,朝鲜的谷物很便宜。
日本商人收购贱谷,运回日本,由于没有关税,只需在原价之上再加上运费就行了,确实是有利可图。
看中这个生意的日本商人年复一年地增加,他们之间也展开了竞争。
他们用很少的预付金收买青苗,也就是作为高利贷商业资本家来剥削朝鲜农民。
叫苦的不仅仅是农民。
日本商人的收购,使朝鲜谷类价格上涨,但是按日本的谷价,还是便宜的。
朝鲜民众赖以生存的谷物猛烈涨价,引起社会不安。
在这种状况下,又赶上日本各地发生饥馑,于是,谷物收购简直像暴风雨一般袭来。
而这一年,朝鲜的农业收成也欠佳。
日朝《通商章程》预见到这种事态的发生,在第三十七条写了禁止谷物输出的规定。
朝鲜政府禁止输出时,须在一个月以前通告日本。
按照朝鲜的内政常规,禁止粮食流动的权力由地方长官掌握。
朝鲜的行政区划,最大的是道,下面是府、县。
道的长官为监司,府为府伯,县为县令。
咸镜道歉收,道监司赵秉式下令,自阴历十月一日(阳历10月24日)起,一年内禁止粮、豆输出。
他根据日朝《通商章程》的规定,在实施前一个月的阴历九月一日(阳历9月25日),做了“关文”
,即条约中规定的事先通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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